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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6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世鹏贸易有限公司、甘小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世鹏贸易有限公司,甘小卢,许俪义,王尹琏,广西泰亿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29-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1层。法定代表人:陆海宏,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世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尹琏。被执行人甘小卢。被执行人许俪义。被执行人王尹琏。被执行人广西泰亿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尹琏。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世鹏贸易有限公司、甘小卢、许俪义、王尹琏、广西泰亿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甘小卢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A座1单元7层702号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许俪义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长园路一支路24号天然居2号楼1单元2层10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