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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陕西晟远家具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光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满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光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健,该公司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3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晟远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光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记录,其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60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