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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钟宝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范燕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钟宝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系东莞市常平镇振兴购物广场一楼中庭“新马泰数码店”投资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474号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宝泰存款人民币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志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敬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