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鲍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3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崔化琴,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钰浛、被告人鲍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化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鲍某某以香港众富复投复利游戏理财项目为名在其家中成立了报单中心。鲍某某以投资该理财1500元为入会资格,组织、发展了常某某、申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为其下线,常某某、申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又发展下线40余人。鲍某某以收取推荐费、领导奖、分红等模式进行传销活动,收取传销资金数额共计938795元,返利199299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八一路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到案情况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申某某等数十余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投资香港众富复投复利游戏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鲍某某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发表的辩护意见有据,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鲍某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宝亮人民陪审员 南 海人民陪审员 武慧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