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王建松、张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王建松,张晓丽,夏公超,李永利,吕惠,杨东明,王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师春勤,该支行行长。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东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7009464-0.委托代理人徐新恩,该单位业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进旺,该单位信贷部主任。被告:王建松,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张晓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夏公超,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李永利,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吕惠,女,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杨东明,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住封丘县。被告:王继红,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长垣县南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王建松、张晓丽、夏公超、李永利、吕惠、杨东明、王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公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夏公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夏公超的起诉。审判员 丁天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