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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开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由秀卿与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秀卿,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开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由秀卿。被告: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龙山街道海滨西路海益宝产业化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由秀卿与被告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由秀卿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由秀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秀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由秀卿承担。审 判 长 程��霖人民陪审员 徐 德 泽人民陪审员 成  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