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印伟峰与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伟峰,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886-1号申请执行人:印伟峰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等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