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兴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兴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铨江。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兴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案涉《设备定制合同》不具有加工承揽合同特征,应为买卖合同,而根据合同条款,设备安装调试均位于上诉人厂内,合同履行地位于上诉人所在地。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设备定制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因起诉人认为宁波新瑞锋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锋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提起的诉讼,起诉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属上列规定中的其他标的。本案履行返还货款义务一方为新瑞锋公司,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新瑞锋公司所在地,涉案合同性质是否为买卖合同不影响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