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德文与原审被告王忠保、李生锋、王俊梅、王强强、李秋琴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文,王忠保,李生锋,王俊梅,王强强,李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王德文,男,生于1954年9月15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南关粮站。原审被告王忠保,男,生于1963年5月12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沙峪银杉小区信用社高层**号楼****室。原审被告李生锋,男,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坛镇乡程家沟村。原审被告王俊梅,女,生于1962年9月22日,汉族。系原审被告王忠保前妻。原审被告王强强,男,生于1988年1月18日,汉族,现住灵石县沙峪银杉小区信用社高层**号楼****室。系原审被告王忠保、王俊梅之子。原审被告李秋琴,女,生于1987年7月22日,汉族,现住灵石县沙峪银杉小区信用社高层**号楼****室。系原审被告王强强之妻。原审原告王德文与原审被告王忠保、李生锋、王俊梅、王强强、李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2014)灵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宁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