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卜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343-1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卜英,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关于被执行人卜英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财产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维持本院(2013)中中法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三项确定:卜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卜英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卜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晓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