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乔世华与蔡宏伟、杨成文、陈治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41号申请执行人乔世华,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蔡宏伟,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成文,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陈治安,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乔世华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84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蔡宏伟、杨成文、陈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蔡宏伟、杨成文、陈治安偿还申请执行人乔世华借款本金58.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70元、保全费140元及申请执行费829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