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某、徐某甲等与徐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42号原告:胡某,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徐某甲,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徐某乙,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江西省新余市。被告:徐某丙,男,193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徐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丙于2015年10月26日就本案诉争的遗产(房产)向本院提起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诉讼。因本案需等待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大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