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力民与方江洪、徐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力民与被执行人方江洪、徐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江洪、徐秀玉拒不履行(2014)杭桐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方江洪(公民身份号码××)、徐秀玉(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