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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方东与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等仲裁程序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方东,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简步军,王玉芹,叶锦庚,张宝勤,陈佩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高方东,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卢怀琳,该园园长。被执行人卢怀琳。被执行人简步军,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玉芹,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叶锦庚,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张宝勤,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陈佩功,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高方东与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简步军、王玉芹、叶锦庚、张宝勤、陈佩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淮仲裁字第3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被申请人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归还申请人高方东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2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再扣除已付的200000元利息后剩余的利息)。(二)被申请人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向申请人高方东支付为实现其债权的费用7000元(其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000元)。(三)被申请人简步军、王玉芹、叶锦庚、张宝勤、陈佩功对被申请人盱眙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履行上述一、二、三条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申请人高方东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用15925元,由申请人承担3925元、被申请人承担12000元(申请人已预付,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30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仲裁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30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吴淮清执行员 孙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