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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杭州新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767-1号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被执行人:杭州新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人民币618347.06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5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新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6930.0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