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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5235号原告齐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8年1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可以共同生活,而且两个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不好,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1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沈甲,于2010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沈谨浩,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2013年5月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法院。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五菱牌客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甘H-232**,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后虽为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婚姻家庭,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夫妻关系仍能维系。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