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彦军与郭建荣、屈月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军,郭建荣,屈月花,磴口县补隆淖镇坝楞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452号申请人张彦军,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申请人郭建荣,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被申请人屈月花,女,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磴口县补隆淖镇坝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子文,系该村委会主任。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渡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屈月花在中国建设银行磴口县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刘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