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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彦军与郭建荣、屈月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军,郭建荣,屈月花,磴口县补隆淖镇坝楞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452号申请人张彦军,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申请人郭建荣,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磴口县。被申请人屈月花,女,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磴口县补隆淖镇坝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子文,系该村委会主任。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渡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屈月花在中国建设银行磴口县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刘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