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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黄思意、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黄思意,文芳,伍孝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责人吴翔,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环,客户经理。被告黄思意。被告文芳。被告伍孝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被告黄思意、文芳、伍孝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咸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