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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新武、马德贞等与梁山县梁济运河管理所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武,马德贞,马百英,梁山县梁济运河管理所,梁山县拳铺镇东马庄村民委员会,马来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764号原告:马新武,农民。原告:马德贞,农民。原告:马百英,农民。被告:梁山县梁济运河管理所。被告:梁山县拳铺镇东马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马来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武、马德贞、马百英与被告梁山县梁济运河管理所、梁山县拳铺镇东马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马来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武、马德贞、马百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武、马德贞、马百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武、马德贞、马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新武、马德贞、马百英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