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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德然与张洪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37号原告:张德然,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洪涛,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然诉被告张洪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然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