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张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张永平。被告:张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诉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平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涵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