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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张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张永平。被告:张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诉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平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涵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