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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唐玉锡与张闯战、黄高云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锡,张闯战,黄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唐玉锡,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闯战,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黄高云,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申请执行人唐玉锡与被执行人张闯战、黄高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56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75681.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联系不得被执行人,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案经会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7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