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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生军诉被告刘立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郝生军,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立村,男,约33岁,汉族。原告郝生军诉被告刘立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刘立村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生军诉被告刘立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提交的借条中,借款人署名并非刘立村,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刘立村与其提交借条中的借款人属一人。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生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