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立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马XX,女。被告张XX,男。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