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岳西县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六韬、叶松柏、储双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59-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叶松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朱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六韬,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叶松柏,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玉双,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系被执行人叶松柏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审理阶段中,于2015年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的银行存款570万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的银行存款5131613.7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日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