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娜与肖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肖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651号原告王娜,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肖丽娜,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王娜与被告肖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被告肖丽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4日,肖丽娜向王娜借款250,0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即2015年10月4日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肖丽娜并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丽娜偿还借款25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王娜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9月4日借据,证实肖丽娜向王娜借款250,000.00元,约定期限至2015年10月4日止。对于王娜提交的证据,肖丽娜没有异议。肖丽娜对于王娜起诉的借款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肖丽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以上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9月4日,肖丽娜向王娜借款250,000.00元,约定期限至2015年10月4日。现还款期限届满,肖丽娜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肖丽娜为王娜出具借据,向王娜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肖丽娜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庭审中,肖丽娜对于王娜起诉的事实和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王娜的诉讼请求成立,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娜借款本金250,000.00元。被告肖丽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被告肖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颖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