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字第0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溪信用社与周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溪信用社,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00144-4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溪信用社,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高拥军。被执行人:周成,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成在中国银行00×××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69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