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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杨某某,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男,194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 判 长 :闫国辉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人民陪审员 : 王 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王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