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杨某某,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男,194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 判 长 :闫国辉人民陪审员 :吕明德人民陪审员 : 王 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王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