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冯碧朗,莫礼桢,冯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莫礼桢,冯碧朗,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冯碧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礼桢,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碧朗,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胜,女,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冯胜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