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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梅婷、蔡某甲、蔡某乙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婷,蔡某甲,蔡某乙,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08-1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婷。申请执行人蔡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梅婷。申请执行人蔡某乙。法定代理人刘梅婷。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利强,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梅婷、蔡某甲、蔡某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梅婷、蔡某甲、蔡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735元,并将案件款7685元向申请人刘梅婷、蔡某甲、蔡某乙发还、执行费50元转入本院账户。(2014)未民初字第027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未民初字第027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旭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