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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浚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21日在浚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2日生育长子周某甲,2006年12月19日生育长女周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打骂。特别是最近几年,被告不干活,经常赌博,欠外债很多,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周某乙由我抚养。被告周某某未答辩。依据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原告张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被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身份信息。3、孕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未孕。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周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21日在浚县民证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12月19日生育女儿周某乙,2009年3月2日生育儿子周某甲,现两个子女均在被告家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近几年来,虽然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婚姻家庭关系稳定考虑,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