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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尹秀云、赵凤萍、赵凤珍、赵凤华、赵颜华、周广仁、车海清、王子玲与被执行人杨刚、李本伟、盘锦优帮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云,赵凤萍,赵凤珍,赵凤华,赵颜华,周广仁,车海清,王子玲,杨刚,李本伟,盘锦优帮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尹秀云,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职业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凤萍,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凤珍,女,59岁,汉族,职业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凤华,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申请执行人赵颜华,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广仁,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车海清,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子玲,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杨刚,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本伟,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盘锦优帮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秀云、赵凤萍、赵凤珍、赵凤华、赵颜华、周广仁、车海清、王子玲与被执行人杨刚、李本伟、盘锦优帮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