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67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