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平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孙良科与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科,陈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平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孙良科,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6038。委托代理人贺昌,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康烈。被告陈海峰,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817。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科诉被告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良科以与被告陈海峰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良科以与被告陈海峰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815元,财产保全费1352元,共3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志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