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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晓波与王富元、王素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波,王富元,王素霞,王长华,于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于晓波。被执行人王富元。被执行人王素霞。被执行人王长华。被执行人于福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晓波与被执行人王富元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08)乐红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