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英占与曹守军、曹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张英占,居民。被告:曹守军,农民。被告:曹建龙,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占诉被告曹守军、曹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英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035元,由原告张英占负担。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