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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倪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万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