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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苏桂云与贾广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云,贾广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苏桂云,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被告贾广武,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云诉被告贾广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桂云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桂云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林峰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