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苏桂云与贾广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云,贾广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苏桂云,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被告贾广武,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云诉被告贾广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桂云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桂云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林峰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