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红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红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704号罪犯马红升,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攀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红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红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0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07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3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2月27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马红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红升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马红升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红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20.6分。期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红升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红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