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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儒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儒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46号罪犯李儒尾,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吴刑一初字第0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儒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九千七百七十七元给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儒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儒尾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儒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儒尾,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9分。2012年9月、2013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7月四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罪犯李儒尾对判决罚金及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儒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李儒尾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应当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儒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