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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科、高尤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科,高尤贵,李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409号申请执行人:冯科,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高尤贵,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李仙芳,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冯科与被执行人高尤贵、李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科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