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何忠与雷长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何忠,雷长武,马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张何忠,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娄焕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长武,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福冬,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何忠与被告雷长武、马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何忠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