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何忠与雷长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何忠,雷长武,马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张何忠,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娄焕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长武,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福冬,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何忠与被告雷长武、马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何忠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