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与代希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代希丽,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王利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郝天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希丽,女,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与被执行人代希丽、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33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