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78号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四季花城),代码68811834-8;法定代表人:袁延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梅,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含山县一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辰审 判 员 魏明明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晨炜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