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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075-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0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