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劳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波与威海柳元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威海柳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3811982********,住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迎宾大道****号-10。被执行人威海柳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天安工业园文明路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临区劳裁字第1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并经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威临区劳裁字第14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