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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27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其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官民、张晓东,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玉峰,经理。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2日以被执行人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第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为由,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第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济历城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官民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历城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人社监催字(2015)第001号催告书。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历城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历城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三、如被执行人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华夏茶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