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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焕振、林凤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赖焕振,林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定县。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被执行人赖焕振,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凤玉,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焕振、林凤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32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赖焕振、林凤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赖焕振、林凤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尚有标的款54830.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32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4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