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王镇宇、孟霞只、王海峰、琚超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金初字第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责人韩东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镇宇,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孟霞只,女,1980年3月7日出生。被告王海峰,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琚超越,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王镇宇、被告孟霞只、被告王海峰、被告琚超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对被告王镇宇、被告孟霞只、被告王海峰、被告琚超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