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云军与马乾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云军,马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587号申请执行人:陆云军。被执行人:马乾根。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陆云军与被执行人马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陆云军支付103370元及利息,另应承担诉讼费2340元,执行费1451元。经查,在(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0365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陆云军申请,本院已依法冻结马乾根在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的拆迁补偿款174360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尚不符合领取条件,暂无法处置,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自